(延续、变更)注册申请表及与注册单位签
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相关证明。
提供上述材料的同时,申请初始注册,须同时提交资格证书及身份证明;申请延续注册或逾期初始注册,须同时提交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证书;申请变更注册,须同时提交与原注册单位解除聘用(劳动)或合作关系的证明材料。
超过70周岁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及变更注册,均须提供身体健康证明。
第八条
取得资格证书超过1年以上不满3年提出申请初始注册者,须提供不少于30
学时继续教育必修内容培训的证明。取得资格证书3年以上提出申请初始注册者,须提供相当于一个注册有效期要求的继续教育证明。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资格证书的,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初始注册的,不需要提供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九条
注册测绘师注册通过注册系统进行在线申请。有关材料原件通过系统扫描报
送电子文件。申请人和注册单位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注册测绘师注册证或执业印章遗失或污损,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省级以上
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或污损的原注册证或执业印章,经注册地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按照《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的有
关规定予以处理。
f第十二条
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的注销、吊销、撤销、失效、收回以及不予
注册等,遵照《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注册测绘师个人或注册单位对有关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三条
注册测绘师开展执业活动,必须依托注册单位并与注册单位的资质等级和
业务许可范围相适应。
第十四条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技术和质检负责人等关键岗位须由注册测绘师充任。
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设计文件、成果质量检查报告、最终成果文件以及产
品测试报告、项目监理报告等,须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生效。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年内,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可暂不执行本条规定。
第十六条
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的文件修改原则上由注册测绘师本人进行,因特殊情
况该注册测绘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其他注册测绘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盖章,同时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因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问题造成的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