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本行职工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维护本行各项工作和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省公安厅《贵州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暂行规定》的及《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安全保卫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第三条安全保卫工作基本任务是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计算机犯罪、防治安事件和灾害事故、防涉枪等案件和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第四条本行安全保卫管理工作实行行长负责制,XXXX银行综合管理部负责检查督促。
第二章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第五条会计、出纳岗位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内控外防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违规操作。第六条印章、密押、压数机、重要空白凭证(卡)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明确岗位职责和具体责任。健全管理及监督检查各项制度,加强贯彻执行措施。第七条计算机安全管理要做到“六防”(即:防潮、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病毒和防自然灾害事故)。软件、资料、数据、备份的存放,密码设置、使用,要严格按照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第八条执行守库、押运任务,必须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需使用枪支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公安部及当地公安机关法规。
第三章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第九条营业场所是指本行包括自助服务区(机具)在内的对外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业务、会计结算业务和其它金融服务的场所。
f第十条新建营业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及消防等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
第十一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当地银监、公安、消防等监管职能部门的要求,应按规定接受其监管职能范围内的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营业场所日常管理基本要求(一)每日营业前六项检查:(1)检查门、窗、抽屉、保险柜有无异常;场内有否存放不明物体;(2)检查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联动互锁功能是否有效,营业场大门定位锁有否锁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