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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
构。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
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维护行政在生产经营方面的中心地位,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职权,动员广大职工积极
完成各项生产经营目标。企业要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落实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和决议,接受职
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
第五条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对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七条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与管理局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职工代表应由操作人员、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组成,其中操作人员、技术人员和
一般管理人员不低于60%。女职工和先进模范人物应占适当比例。
第九条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单位工会根据职工代表分配名额和比例成分,在充分酝
酿和征求广大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代表名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
式选举产生。选举上一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时,由本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其代表候选人原则
上是该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企业经营状况享有知情权;在职工代表大会
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可
以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
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二)
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
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企业秘密,
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对不履行代表
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有权决定罢免其职工代表资格。
第十三条职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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