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f注:空格中所填的数应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为二分之一比较合适,这样才能与第六章第10条中的“过半数”相一致。这里应注意,股东的表决权是按其出资比例来行使。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f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分之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无董事会的,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