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司法解释条文索引及简要解读(证据部分)陈特转自微信公众号法客帝国
2015民诉司法解释条文四、证据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法条索引:《证据规定》、《92民诉意见(已废止)》及其他《92民诉意见(已废止)》第三章证据备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文字略有调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整。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条是关于本条是在吸收理论研究成果和审判实践经验的基举证责任分础上,新增加的条文。配的一般规则的规定。
1、《证据规定》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
注意:在新的有关证据的法律、司法解释公布实施前,《证据规定》与本解释不矛盾的条款仍然适用。
f前款自认的规定。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