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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发文字号】内政发2015104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50908【实施日期】2015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改革,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
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内党发〔2014〕20号)精神,结合我区近年来户籍改革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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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自治区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全区大中小城市、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本着积极稳妥、能放则放的原则,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合理引导农牧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二)基本原则。1.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必须立足实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2.以人为本,尊重意愿。必须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切实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不得将落户城镇作为地方考核内容。3.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的落户政策。4.统筹配套,提供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三)总体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建立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全区人口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努力实现400万左右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基本形成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效支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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