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AA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AA市西岗区水仙街15号;法定代表人:AA;成立日期:2005年07年15日;经营期限:2005年07月15日至2035年07月14日;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经济信息咨询;礼仪庆典服务;会议服务;美术装潢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AA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受AA盛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委托,于2018年12月8日、9日、10日在辽台资讯广播FM906频率发布茸血补脑液广告。茸血补脑液,中药(OTC甲类),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1020226,生产厂家为辽宁金丹药业有限公司,产品说明书标明其功能与主治为:健脑安神,生精补髓,强筋壮骨,大补元气,用于神经衰弱,失眠健忘,心悸气短,阳痿早泄。而当事人于2018年12月8日、9日、10日在辽台资讯广播FM906频率发布的茸血补脑液广告,含有“我们需要有辨别能力,要用好药,用对药,就像茸血补脑液,老百姓吃了都竖起大拇指说中医真灵啊!”、“用人工养的鹿代替长白山梅花鹿,还叫茸血补脑液吗?不是。还能让中风的人过去不能说话,现在能说话吗?不可能。”、“茸血补脑液能做到行血不破,止血不淤,很适合脑病。既能活血,又能止血,止血防止高血压脑出血,活血让脑梗得到根治。”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和保证内容。同时广告中含有“蓝(音)老师介绍了茸血补脑液选用长白山梅花鹿血,只有长白山梅花鹿血能再生脑细胞,能畅通脑血管,并由她盯着制作,是治疗心脑血管病的中药;还通过电话联线方式,由吕姓消费者介绍其使用参茸补脑液的结果:一月后血压正常、腿脚热乎的症状”等使用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内容。
根据国家局监测显示,并经询问当事人,确认当事人分别在2018年12月8日、9日、10日发布含有上述违法内容广告。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发布订单合同,确认当事人发布含有上述违法内容收取广告发布费用每天300元,发布3天合计900元。
上述事实有AA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辽宁金丹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药品再注册批件、广告发布合同及光盘等证据材料记录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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