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一、医疗不良事件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病人的诊疗结果、增加病人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为防范医疗不良事件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不良事件,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二、医务科、护理部、质控科及医疗、医技科室都应建立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由科主任、护士长或指派专人登记发生医疗不良事件的经过、原因及后果,务必做到及时、准确并及时组织讨论总结。三、凡发生医疗不良事件或可能是医疗不良事件,当事人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及时向医务科、门诊部、护理部、设备科,后勤等相关部门报告,以上部门每月定期将上报数据汇总报到质控科。发生严重医疗不良事件后,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同时报告各对口管理部门。对重大事故,应做好善后工作。四、医疗不良事件报告的内容包括:1.科室名称;2.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4.重大医疗不良事件发生的时间、经过;
f5.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6.患方的要求;(如有)五、医疗不良事件发生后,如不及时(当即)汇报,或有意隐瞒,事后发现,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一二级不良事件是必须报告的,三四类事件本着自愿、保密、不处罚原则进行报告,但医院提倡各科室积极报告,并拟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六、医疗不良事件发生后,医务科、门诊部、护理部、药剂科、设备科、后勤、质控科要认真调查事发的详细经过,并必须于当班或当时完成调查经过(含讨论),尽快做出准确的科学结论,由医院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医务科、门诊部、护理部、药剂科、设备科、后勤、质控科在组织调查处理医疗不良事件过程中,应有专人保管有关病案和资料,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隐藏、销毁、丢失,违者按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八、医疗不良事件导致患者死亡的,为查明医疗不良事件的原因,必要时由医务科向死者家属及时提出尸检要求,要有书面要求及家属的书面答复意见。如拒绝和拖延尸检而影响对死因的判断,由拒绝和拖延一方负责。为确保尸检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夏秋季不得超过24小时,冬春季不得超过48小时。
海勃湾区中医院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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