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宣言》指出:二战结束以来大批弱小民族虽已取得独立,但旧殖民统治的残余和新殖民主义的控制,仍然是阻扰发展中国家以及弱小民族获得彻底解放和全面进步的最大障碍。世界财富的国际分配极不公平、极不合理。(三)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的发展(四)二战后,区域性或专业性国际经济公约及其相应组织主要包括:1以西方发达国家为缔约国的国际经济条约及其相应组织,如欧洲共同体、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洲联盟等。2以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为基本缔约国的国际经济条约及其相应组织,如经济互助委员会,这类现已消亡。3以发展中国家为缔约国的国际经济条约及其相应组织。如西非经济共同体、安第斯条约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石油输出国组织、可可生产者联盟、天然橡胶生产国协会等。
f(五)国际商务惯例的发展(六)各国涉外经济法的发展和转折(七)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涵义一、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认为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物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以及法国的卡罗等人。二、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其调整的对象,不仅限于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杰克逊、洛文费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三、对以上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持狭义说的学者,按照传统的法学分科的标准,严格地划清国际法与国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