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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令2号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在逐级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行政村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十八条《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f部门统一印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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