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家
林
业
局
令
第2号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二00一年一月四日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况: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第三条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
f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第四条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批准文件;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二项规定的材料。第五条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第六条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f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