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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
川发改投资〔2008〕580号各相关市(州)、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为加快推进灾后美好家园建设,促进灾后重建项目前期工作顺利开展,争取早日开工建设发挥效益,经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规范灾后重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权限通知如下:
一、实行审批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
纳入国家和省灾后重建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及需省协调平衡外部条件外,审批权限原则上下放到市(州)、县级。其中:(一)跨市(州)行政区域的交通、通信、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项目由市(州)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二)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三)市(州)及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重建办公用房,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f乡(镇)党委、政府重建办公用房,由市(州)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其余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由同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省垂直管理部门参照执行。(四)各省、市对口支援项目,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外,由市(州)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行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
纳入国家和省灾后重建规划、实行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在省级权限内,下放六大类21小类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其中:(一)农林水利(2项)1、水库:省内河流上的中型水库核准权限由省级下放到市(州)、县级。2、其他水事工程:省内河流上的中型水事工程核准权限由省级下放到市(州)、县级。(二)能源(2项)1、热电站:用热企业自建、不需上网售电的自备供热机组核准权限由省级下放到市(州)、县级。2、电网工程:除跨市(州)及需省协调平衡外部条件的项目外,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由35千伏及以下调整到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
f(三)交通运输(3项)1、独立公路桥梁: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由500米调整到1000米。2、独立隧道: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由1000米调整到1200米。3、内河航运:300吨以下的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权限由省级下放到市(州)、县级。(四)城建项目(5项)1、城市供水:除国家权限和跨市(州)调水项目外,城市供水项目核准权限由省级下放到市(州)级。2、城市道路桥梁:除国家权限外,城市道路桥梁项目核准权限由省级下放到市(州)级。3、污水处理:污水处理项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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