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第
令
18
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监
察
部
部
长
马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
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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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
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5E2RGbCAP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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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
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