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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011修正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11222【实施日期】20120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上海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公布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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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维护营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和电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固定的线路、站点和规定的时间营运,用于运载乘客并按照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的汽车和电车。第三条上海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对黄浦、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虹口、杨浦等区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浦东新区以及闵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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