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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演练等工作;
(十六)组织或参加本企业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执行;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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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十七)掌握使用企业专项安全奖励基金,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第四章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察工程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熟悉掌握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和企业的运行、检修规程等;(二)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主要设备状况,具备事故分析能力和综合表达能力。新聘任的人员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三)责任心强,坚持原则,身体健康,年富力强,能够适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四)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行业、地方政府安全管理培训合格证,满足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要求。第二十五条安全监察工程师具有以下权力:(一)有权进入生产作业现场、控制室、调度室等生产区域,检查和了解安全情况;(二)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操作)、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三)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对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或遇有重大安全风险或突发事故征兆的,有权责令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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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越级反映;
(五)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和物证收集等;
(六)对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有建议奖励、考核、处理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安全监察工程师在行使职权时有以下义务:(一)在生产区域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作业秩序的义务;(二)在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行为时有解释制止理由的义务;(三)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四)对群众反映的监督范围内的有关隐瞒事故(隐患)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作出结论并对反映人或有关部门说明的义务。第二十七条安全监察工程师的薪酬应与同级设备、运行生产管理职能(职权)部门对应岗位相同,车间(区队)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的薪酬应与该车间(区队)专业技术人员相同。第二十八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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