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律伴网(lvba
365com)法律服务平台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60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俊,该公司法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田良丰,该公司法务助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郭继忠。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丽娟。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伍书萍。上诉人广西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继忠、李丽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3)江民一初字第2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合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俊、田良丰,被上诉人郭继忠、李丽娟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伍书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郭继忠、李丽娟与合正公司于2008年1月1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郭继忠、李丽娟购买合正公司开发的南宁市白沙大道91号英伦第六区第×号楼×单元×号,购房价款总额为274583元;郭继忠、李丽娟的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付款;合正公司(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45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合正公司(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每逾期一天,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关于付款方式及期限”第一款约定了“一次性付款”;第二款“银行按揭付款”第10项约定:“买受人必须配合出卖人办理房屋(含车位)产权证,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关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出卖人提交委托书及办理产权证所需的各项材料(含产权登记机关认为买受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并按办证时政府或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缴费标准预交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费用(多退少补)。”合同签订后,郭继忠、李丽娟向合正公司交付了274583元购房款。2009年6月15日,合正公司登报公告《英伦第六区1号楼交房通告》,通知郭继忠、李丽娟于2009年6月15日至2009年6月23日办理业主收房有关手续。合正公司已将涉案房屋交付郭继忠、李丽娟使用。一审法院另查明: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正在办理中,合正公司至今尚未取得涉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