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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确保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34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手续(一)新参保的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的人员,持本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委会办理续缴手续。(二)村委会负责收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填写缴费明细表并为参保人员开具收款凭证,将收缴的保险费及相关材料及时上交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社保所,如遇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三)乡镇社保所为村委会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并将保险费及相关材料及时上交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如遇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区县农保经办机构为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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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镇社保所开具《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四)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为新参保人员制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1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发到乡镇社保所,由乡镇社保所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续缴保险费的人员可在缴费的次月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到乡镇社保所登记该次缴费记录。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20日。当年1月1日至3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应按照不低于上上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缴纳当年的保险费;当年4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应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在4月1日至12月20日之间缴纳当年的保险费;参保人员缴费时间最迟不超过达到领取年龄的当月。(二)最低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参保人员每年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的总额,不得低于本区县的最低缴费标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各区县的最低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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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以下简称延期缴费)的标准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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