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乙方(承租人):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本市房屋,使用面积668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
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二、该房屋租赁期自2010年12月24日起至2011年12月23日止。三、该房屋每月租金总额(大写)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租金总额(大写):叁万元整,¥30000。四、乙方必须按时向甲方缴纳租金。付款的时间及方式:第一期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租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第二期甲方应于2011年6月31日之前支付剩余租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五、乙方保证所租赁的房屋权作为住宅房使用。六、租赁期内,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七、租赁期间,水、电、煤气、有限电视、物管、卫生、电话费用由乙方承担。八、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并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定期检查,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九、甲方维修房屋及其附着设施,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因甲方不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该房屋发生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阻挠甲方进行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十、乙方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后,方可进行。十一、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所租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十二、租赁期内,甲方如需转让或抵押该房屋,应提前壹个月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受让权。乙方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租赁该房屋,应提前壹个月通知甲方,甲方应同意解除该合同,双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十三、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该房屋,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1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
f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