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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要督促煤矿企业加强现场管理,切实做好井下运输、火灾、顶板事故的防范工作。二是全面推广“百色经验”,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支持信息化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配套改造。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2011年全面铺开,2013年全部完成。对不具备机械化改造条件或具备条件而未进行机械化改造的煤矿必须退出。三是继续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彻底关实关死设计(核定)能力在6万吨年以下(不含6万吨年)的煤矿。四是加快建设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2011年底前,全区所有煤矿必须完成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必须建设完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在规定期限内,对没有完成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煤矿,依法予以停产整顿。五是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杜绝违法违规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禁止未按经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依法严厉打击以“土地平整”、“治理地表”等各种借口为名的非法采煤行为,严防非法采煤死灰复燃。(四)非煤矿山方面:一是继续抓好水患矿山的隐患治理和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工作,严防汛期淹井、透水、垮坝、崩塌及突发性灾害事故的发生。要查清矿井周边老窿采空区积水及不明水体等水文地质情况,对情况不清或受到严重水害威胁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存在严重隐患的依法予以关闭。二是切实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对所有尾矿库实行挂牌监控。对确定为危库的立即停产,完善落实抢险加固措施;对确定为险库的限期消除险情;对确定为病库的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进行治理。对所有尾矿库区下游、周边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企业、居民区,要求企业及相关部门立即制定搬迁计划,落实资金、场地和配套设施,尽快组织搬迁,出现险情时立即撤出危险区内人员。三是加强露天采石场安全监管。认真排查露天采石场安全隐患及排土场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工棚或附近村庄要落实群测群防机制,必要时进行安全避让或搬迁。四是依法严肃查处“三违”“三超”的非煤矿山企业。加强动态、巡查,有条件的,要借助卫星技术和远程监控等技术手段,对非法开采活动猖獗的地区予以严密监控。一旦发现非法开采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五是鼓励支持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对矿山进行资源整合,通过加大投入改善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五)道路交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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