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确认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是我国民法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一般规定,其中并未明确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此外,针对司法实务中出现的诉讼时效问题多样化、疑难化的趋势,最高法于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遗憾的是,该司法解释对无效合同有关诉讼时效适用的问题仍未予以明确。对此,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时进行了说明,认为“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的确是司法实务中急需规定的,但由于在讨论过程中,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争议颇大,未形成倾向性意见,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该问题暂不予以规定,待进一步研究。”1
由于最高法对该问题还未有一个明确的司法解释,实践中该问题又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笔者认为,通过时效制度的客体、无效合同的性质、诉讼时效的功能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可以确认合同无效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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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从时效制度的客体分析诉讼时效的客体,又称诉讼时效的使用范围,是指哪些权利适用于诉讼时效,或者说哪些权利能因诉讼时效的届满而消灭。2关于诉讼时效的客体,我国通行的说法是以请求权作为客体。所谓请求权,是权利人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只有请求权才需要主动向义务人提出请示以实现权利。因此,从权利的性质看,只有请求权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不是向相对人提出的请求权,因为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力在于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当事人也是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确认合同无效,并非向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无需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实现权利,故确认合同无效不属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二、从无效合同的性质分析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3无效合同具有三个特点,一是违法性,而且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强制性规定二是国家干预性,无效合同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违反公共利益而当然无效、绝对无效,因此,对于无效合同,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只要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合同具备无效因素即可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