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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液氨储
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第九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
及台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因素,避免建在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采矿陷落区界内、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等地段和地区。第十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者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
必须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第十一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的
f要求,具体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21(详见附件)的要求。同时必须考虑当地风向等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方向。宜建在地势平坦、通风顺畅的地段。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第十二条统。第十三条倍。第十四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罐区内液氨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供电系
锚地、船厂等重要建(构)筑物的下游。第十五条液氨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必须采取防止泄漏和含氨废水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二节置。第十七条
总平面布置
第十六条
液氨储罐区、装卸区应与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在厂区总平面布置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2.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通道和宽度;3.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4.平面布置应考虑防止有害气体泄漏时对周围环境的危害。5厂区内外现有和规划的运输线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等相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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