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认为,国家行为原则对本案被告不适用,因为被告的行为是纯粹的商业行为而不是监管行为,因此即使所有被告都能被认定为“外国主权”但由于商业行为例外的适用,,法院仍不必放弃管辖。4关于根据“国家强制原则”主张美国法院无管辖权“国家强制原则”thedoct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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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主权强制原则”、“政府强制原则”,是美国司法实践中产生的一项管辖豁免理由。这一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国际关系中的“礼让”概念。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为解决当事人无法同时遵守两个矛盾法域的原则”。当事人只要证明,其违反美国的法律反托拉斯法是外国政府强制措施所强制的。根据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判例,本案法院总结出被告可以适用国家强制的三要素:第一,有一个因为具有政府或准政府职能而可以被认定为“外国主权”的机构;第二,该机构有权迫使被告遵守其制定的准则;第三,该机构事实上强制被告遵守一定准则,并且该机构的强制是被告违反美国法的根本原因。美国法院认为,被告符合国家强制原则适用的三要素:第一,法院认为,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CCCMC是国家强制原则意义下的政府机构。首先,从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章程可以看出其是国家机构而不是非政府组织;其次,1991年的《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中规定了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是政府机构。1998年实施的“条例”并不因为其晚于1991年颁布的“办法”而废止了“办法”。再次,从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现在的职能来看,它是出口许可证的管理机构,Vitarai
C案。能提供中国商务部、中国的商会包括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运作的信息。最后,Resco在WDPa案。中,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明确表示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属于政府机构。综上所述,证据显示了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性质,尤其是其所具备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职能,可以证明其是政府机构。第二,存在国家强制的事实。在分析国家强制事实存在的时候,需要考虑3个因素:1
f这种强制性相关来源;2如果不遵守这种强制从理论上看最严重的后果;3实际存在惩罚性的强制。原告认为,中国企业是自己参加了相关价格协调会的,因此不属于强制参加。法院认为,中国政府如何得出出口的最低价格的限制无关紧要。无论是政府自己制定还是被告参与制定的,都可以被认为是具有强制力的要求。原告认为,中国商务部于2007年9月7日颁布的《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废止了之前所有的关于出口最低限价等的要求。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