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8)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9)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10)不认真履行监理安全责任造成事故的;(11)阻挠、拒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进行检查的;(12)对施工队伍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处置不力的。(1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3.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实行清出制度:(1)与建设单位串通或者相互之间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2)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3)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4)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5)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6)勘察、设计单位未按有关规定派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的;
f(7)转让资质证书的;(8)为其他企业和个人提供图章、图签的;(9)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二市场清出告知及公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为确认上述行为时须严格按照告知、申诉、确认等法定程序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末统计情况,于下季第一月上旬对企业或个人严重违法违规情况和清出我县建筑市场的企业和个人进行通报并在“郴州建筑工程信息网”网上公示。三违反本制度的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在处理期满后可向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终止处理申请,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检查核实,确认无误后,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公开发布处理情况。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嘉禾县建设局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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