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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任职。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两个方面,其中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结果通过考试的方式确定;管理能力考核结果根据建设工程安监机构的监督巡查结果和其安全生产业绩作出。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安全生产考核大纲,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或其所在单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考核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申请材料。
f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或其所在单位,也可以自愿委托所在设区市或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称代转送部门),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为转送有关申请材料。应申请人的要求,代转送部门在收到申请人委托转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帮助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比照、查对。(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统一制作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说明理由。第十条材料:(一)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一式三份);由企业统一组织申请的还应提交《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名单》(见附件);(二)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任职文件;(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须有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四)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五)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书;(六)业绩证明材料;(七)个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八)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证明;(九)国家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以上第(二)至(六)及(八)项材料统一装订成册。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二)、(三)、(四)及(八)项材料原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对后退还申请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当提交以下
f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
位名称变更的,应在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应当提供取得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应当重新考
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十三条建筑施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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