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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3、合伙项目的债务承担,如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4、合伙项目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第八条合伙人的职责1、拟定合伙人之间分工任务,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约定合伙项目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3、拟定合伙项目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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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制定合伙项目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5、提出聘任合伙项目的经营管理人员。
6、制定增加合伙项目出资的方案。
7、每月指定具体经营负责人理出合伙项目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合伙各方有权互相查阅账簿。
8、对合伙项目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
9、合伙人互相监督执行不同分工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项目事务的情况。
10、被委托执行某项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全体合伙人可撤消该委托。
11、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意:
第九条项目事务的决定项目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
1、处分合伙项目不动产。
2、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项目的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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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4、合伙人与本合伙项目进行交易。5、合伙人增加对合伙项目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6、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第十条禁止行为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竞争的业务。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项目名义进行业务活动。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项目进行交易。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项目利益的活动。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项目,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第十一条入伙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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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项目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可以退伙的情形
1、合伙协议约定合伙项目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项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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