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实现抵押权中的劳动债权保护摘要:《企业破产法》和现有物权制度对劳动债权的保护是不够的。本文从社会现实出发,对企业劳动债权的制度缺失及问题所在进行了分析,探讨了在现有抵押制度之外给予劳动债权保护的必要性,提出了完善银行抵押权实现中的企业劳动债权保护的一些对策。关键词:劳动债权抵押权企业破产银行现在社会中很多中小企业为了获取银行贷款将厂房等大部分财产全部抵押给银行,这些抵押财产相当于企业的全部“家当”,是企业生存的基础,企业到期无法归还贷款,如果银行全部实现了抵押权,那么整个企业便相当于倒闭了,成百的工人面临着生存的问题。《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和现有的抵押制度都无法对未破产企业损害劳动债权的情形提供依据和保护,显现出了法律制度的某些缺憾。一银行抵押权与企业劳动债权银行贷款分为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其中大部分是抵押贷款。所谓银行抵押权即指当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银行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银行抵押贷款中企业贷款占绝大部分比重,银行和企业关系的密切性、重要性以及对社会影响程度的重大不言而喻。银行接受企业抵押直至最终行使抵押权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的方方面面,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点便是企业劳动者的权益。
f劳动债权是指因为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所发生的职工请求企业给付一定金钱的权利1,是企业职工基于劳动关系而对企业享有的各种请求权的总和,关乎着劳动者的生存保障,银行实现贷款抵押权时如企业还有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未解决,就涉及到银行抵押权和企业劳动债权的权衡问题。
二企业劳动债权的制度缺失及问题所在分析劳动债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也是国际社会所呼吁的。工资是劳动者劳动力的对价,是劳动者生活的唯一依赖,劳动债权的实现关乎着成百上千弱势劳动者的生存问题;而抵押权是财产权,当生存权与财产权冲突时,我们不得不优先考虑生存权,这是贯彻以人为本,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更是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要求。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企业破产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法律公布之前所产生的劳动债权可以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但是这样的规定对于没有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来说,劳动者无法通过此条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物权法》所规定的“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又一般是指债务人与抵押权人恶意低价贬损抵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