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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犯罪之原因探析
作者:陈清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5期
摘要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可以说是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本文针对这一特殊人群的再犯罪,从监狱工作这个角度去探析其可能存在的原因。首先是对相关理论质疑的回应,认为刑罚未实现特殊预防的原因:一是在于监狱不断弱化的惩罚功能而无法发挥刑罚的个别威慑作用;二是在肯定监狱改造功能的基础上,认为监狱改造手段、改造方法存在诸多问题。其次是对实践的批判,认为服刑人回归保护措施并未落实到位。进而围绕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性对策。
关键词再犯罪惩罚功能改造功能服刑人回归保护
作者简介:陈清霞,福建警察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27504
再犯罪,广义上说,既可指未被发现或未被逮捕的人实施二次以上犯罪,也可以指在押罪犯在监内或监外重新实施犯罪,还可以指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实施犯罪行为。这里的再犯罪为狭义上的概念,仅是针对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实施犯罪行为而言。相对于一般人员犯罪,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往往手段更为隐蔽、反侦察能力更强、社会危害性越大,加之近几年再犯罪人数不断增多,是目前形势比较严峻的问题。为此,预防刑释人员再犯罪对维护国家安定,稳定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其重大意义。
与普通犯罪一样,再犯罪的原因是复杂多样,也有学者对再犯罪原因进行探讨,但多为综合原因的分析。对于刑满释放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再犯罪,有必要从监狱工作这一角度去探究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再犯罪原因探析
(一)对相关理论质疑的回应
刑释人员再犯罪首先引发人们对刑罚特殊预防理论的质疑,这也是对监狱工作进行反思而需要回答的基础论点。刑罚的特殊预防论(矫正论),是指针对犯罪人本人通过剥夺犯罪能力、威慑和改造,来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最早是回答刑罚的正当性依据的理论之一,后有学者将其作为刑罚的目的论展开讨论,但内容大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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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不断上升的刑释人员再犯罪人数,在不考虑其他原因的情况下,我们不得不追问实现特殊预防这一目的的手段或“赖以实现特殊预防的刑罚功能”是否存在问题,使得执行刑罚无法达到预期的特殊预防。这里“赖以实现特殊预防的刑罚功能”具体指:限制、消除再犯条件的功能,个别威慑功能与教育感化功能。由于限制、消除再犯条件的功能实际是针对正在接受刑罚惩罚的罪犯而言,通过对罪犯外在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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