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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管理,保证项目工程款安全、合理的使用,确保公司建设项目投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公司实施建设的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程结算管理程序(一)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同时完善了签字后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结算资料准备齐全后,承包人可以申请办理竣工结算。(二)办理程序如下:1、承包人填写办理竣工结算申请表,送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核签字后,送交发包人工程部。2、工程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同意办理竣工结算交分管领导同意批复后,交由合同预算部办理结算。3、承包人需同时准备一式两份工程结算书及竣工资料交予合同预算部(一份交造价咨询事物所审核),初审后三方(承包人、合同预算部、造价咨询事物所)进行核对。4、将三方核对后的结算送区财政评审中心进行终审,并以国家财政有关审计部门审核的金额为最终结算金额。第四条支付合同价款的责任部门一项目前期建设规费、环境评估费、设计、勘测费由规划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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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部负责申请,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二项目的招标代理费、预、决算评审费由合同预算部负责申
请,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三项目的主体建设进度款、管网建设费由工程配套部负责申
请,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四项目工程款支付、工程竣工决算及保修款由工程部负责办
理。第五条支付程序工程款支付总的原则为经经办部门审核,满足合同支付条件的,
由经办部门填写《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申请书》,报送经办部门部长、工程部门、合同预算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报财务部门申请拨款。特别提出:
一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款具备支付条件后由施工方提出支付申请,经监理单位认可,由工程部填写《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申请书》,合同预算部审核认可,并报领导批准,按以上要求办理。
二工程结算款。按照合同约定,经国家审计单位的结算评审后,为最终结算金额由经办部门填写《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申请书》,进入工程款支付程序。需预留质量保修金的项目,工程结算款付至合同要求的比例,待质保期满后依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予以退还;
三工程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具备支付条件后由经办部门填写《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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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