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第十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对稳定的工作经费。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十三条申请考核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设立或者授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四)质量体系文件;(五)计量认证情况;(六)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2份;(七)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五条考核机关设立或者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送技术审查机构;第十六条考核机关受理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技术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向考核机关提交初审报告。通过初审的,考核机关安排现场评审;未通过初审的,考核机关应当出具初审不合格通知书。第十八条现场评审实行评审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评审员应当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经农业部考核合格。评审专家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并向考核机关提交现场评审报告。第十九条现场评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体系运行情况;(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三)检测能力。第四章审批与颁证
f第二十条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现场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考核的决定。通过考核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准许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并予以公告。未通过考核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考核合格证书》应当载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名称、检测范围和有效期等内容。第二十二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颁发《考核合格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备案。第五章延续与变更第二十三条《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期满继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