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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纠纷线索或苗头;6、自杀事件。
f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回避制度
中心工作人员在调处矛盾纠纷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以及与该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其回避:(1)是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3)与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纠纷公正处理的。中心领导决定调解员和记录人的回避。
f社会矛盾纠纷办结报告制度
1、中心组织调处的重大复杂的民事纠纷或跨部门、跨村的民事纠纷,应在15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调处的重大复杂的行政争议,原则上在2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办结后要及时向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负责人报告,不能按时办结的,要报告原因。2、有关科室、村对中心分流调处的一般民事纠纷应在10日内办结;调处的一般行政争议,应在15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办结后要及时向中心报告。不能按时办结的,要报告原因。
f督查回访制度
1、中心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到村(居)调委会检查、指导工作。中心对分流指派给有关部门的案件进行跟踪了解,提出调处意见。2、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结果的意见和建议。3、定期通报村(居)科室对中心分流指派案件的调处情况。
f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1、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矛盾激化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镇中心组织力量实行逐级责任倒查,提出建议,由镇综治、组织、监察等部门查处,严肃追究责任,实行综治一票否决,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2、常驻中心人员在接访受理、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因工作失职,造成后果的,由中心向所在单位及镇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的建议意见;3、中心工作人员在接访受理、分流、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因工作失职,造成后果的,由中心报请镇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f廉政建设制度
1、中心工作人员必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遵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守党委、政府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2、加强勤政廉政建设,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做到不准超范围受理案件;不准有偿服务;不准举行无准备无预案的调解;不准贪赃枉法,坑害当事人;不准对当事人生硬、冷漠、蛮横、推诿;不准超时限拖延调解;不准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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