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品、水暖管道零件、装饰材料、计算机及配件销售,建筑防水工程、房屋建筑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施工,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技术咨询服务,高纯轻稀金属,有色金属标准样品、特种高性能铝合金技术开发、检测、服务,劳务服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经营及须前置许可经营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章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名称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1700万元人民币。第十二条公司的出资人:抚顺龙晟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方式:货币,抚顺龙晟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出资时间:2013年5月24日。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本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股东会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f(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额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七章董事会第十四条董事会决定重大问题,要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5人,由抚顺龙晟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委派。董事任期三年。经抚顺龙晟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委派4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1名为职工代表行使董事职权。指定韩国庆为本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六条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出资人的决议;(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f(六)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