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文件
商政〔2011〕52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商丘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f商丘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为保障我市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生育保险原则(一)生育保险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二)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以市、县(市、区)为统筹区,逐步提高统筹层次。(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三、生育保险基金(一)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延
f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二)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国家机关和其它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
(三)用人单位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它费用。(五)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四、生育保险待遇(一)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
f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1.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