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限品种供应的药食两用中药材名单(不需要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就可以销售)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见附件),并规定如下:一、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三、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执行。四、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
f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等文件执行。五、申报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4个。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4个;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物品(或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1994)中对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以普通食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六、以往公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3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87种)(按笔划顺序排列)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
f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