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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水东镇人民路91号。
法定代表人:邵国钦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事项:对本案被上诉人董木清、周希福施工的B07、B09、B11、B13号楼斜坡施工工程、B09主体基础底版以下斜坡的工程重新进行造价鉴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事实与理由:董木清、周希福诉申请人及贵阳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委托贵州铭建会计师事务所对原告董木清、周希福施工工程B07、B09、B11、B13号楼斜坡施工工程、B09主体基础底版以下斜坡的工程进行了造价鉴定,但其所作出的
f《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足,鉴定结论错误,以致一审法院依据该鉴定意见作出的判决错误,需要重新鉴定,具体问题如下:
1、本案委托鉴定的内容是“原告董木清、周希福施工工程B07、B09、B11、B13号楼斜坡施工工程、B09主体基础底版以下斜坡的工程造价”,鉴定范围为“B07、B09、B11、B13号楼斜坡施工工程、B09主体基础底版以下斜坡的工程及现场发生的零星签证劳务”,但是鉴定结果却是整个工程的结算总金额,超出了鉴定授权,鉴定结果与委托鉴定的内容和范围不一致。
2、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依据是“原告编制的工程结算书、施工图纸及相关工程量签证资料”,但是在整个鉴定意见书附件和鉴定材料中没有任何“施工图纸”,鉴定机构称鉴定过程是以“原告提供的施工图纸为依据进行CAD复测”实属捏造事实。并且,作为鉴定依据的工程结算书等部分原告单方面编制和提交的材料根本未经质证或经质证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案申请鉴定的原因之一就是当事人双方在涉案建筑的施工面积和工程量上存在分歧,需以最终的竣工图纸为准进行公正、客观地测算,鉴定机构仅以原告编制的施工资料为检材进行计算毫无鉴定意义,鉴定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
3、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程序违法,鉴定过程只是根据原告自行编造的所谓结算书和签证资料结合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了简单的计算和复核。其中,对于最需鉴定的“B07、B09、B11、B13号楼斜坡施工工程”根本没有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既没有依据施工图纸或竣工图纸复核面积,也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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