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土地供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房地产市场情况;7、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招投标和建设情况;8、行政机关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其他公共服务项目和收费项目及其设定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办理结果等情况。(四)其他方面1、在本机关范围内公开事项:领导干部在政务活动中廉洁自律情况;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工作人员的任免、奖惩
f及其他人事管理情况;工作人员福利待遇及生活救济情况等;
2、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五、公开方式和要求(一)政务公开应建立固定场所和载体,形式应体现直观性、多样性、行业性、地域性和发展性,内容应经常更新,准确及时,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政府网站、行政机关网站;2、镇为民服务中心;3、《办事指南》、《服务告知单》;4、档案馆、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公开栏等场所或者设施;5、政务公开服务热线、咨询服务电话等;6、报刊、广播、电视等。(二)政务公开事项属于日常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段公开;属于临时性工作的,应当随时公开。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三)政务公开应编制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目录,记录政务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及其产生日期、查寻途径等。政务公开目录由部门编制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备
f案,由镇人民政府编制的,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四)政务公开的政务信息自政务公开义务人做出公开
决定之日起,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其内容发生变更、撤销、终止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更新公布并做出说明,保证政务公开信息的有效性和准确性,避免误导误传。
(五)政务公开义务人未按本实施方案第四条规定,政务应公开而未公开的,政务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口头、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要求政务公开义务人履行,义务人在接到权利人要求公开申请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答复。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给予指引。
(六)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暂缓公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对其性质予以认定,再决定保密或公开。
(七)政务公开权利人查阅公开的政务信息时,有权取得查阅证明或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政务公开义务人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务公开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