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政府在建立健全合作社相关法律体系、政策支撑体系,加强对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指导,为合作社培养人才等方面积极推动,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截至2011年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509万个,入社成员达3,4441万个(户),带动非入社成员5,366万户。张晓山(2012)认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现在,正处于从注重数量扩张到注重质量提升的转型发展阶段。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孙中华认为,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谁来种地,谁来养猪”的问题越来越迫切,合作社所扮演的角色会越来越重要。政府在合作社的转型发展中应该怎样进一步发挥扶持和推动作用,已成为合作社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一、政府在促进合作社可持续发展中的缺失《合作社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各省依据《合作社法》制定的实施办法(或条例)中也相应明确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指导、试点示范、项目扶持、信息服务和培训等具体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六章对政府相关部门如何扶持和服务合作社作出了专门规定。实际上,合作社相关政策法规中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履行的职责不是很明晰,相关条款的可操作性不强,导致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同时,各部门对合作社的管理逐渐演变为各部门间的力量博弈,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很难协调,如农业主管部门就根本不能解决合作社的融资难问题、税收负担问题等。(一)合作社设立之前的指导与培训工作严重滞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在合作社的运营过程中要遵循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等原则。为了规范农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