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规划时,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划取水处、养护料场和经营、管理用地。(原《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依据《公路法》第十三条)第八条建设管理的基本制度高速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建设管理的基本制度
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原《办法》第九条修改,依据《公路法》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的基本要求按照国第九条项目法人的基本要求项目法人的选择和确定,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应当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的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入的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数额。建设项目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运营。(新增条文,借鉴《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建设项目施工审批必须按第十条建设项目施工审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新增条文,依据《公路法》第二十五条)高速公路验收应当按照第十一条高速公路验收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新建、改建高速公路的标志、标线应当随建成的高速公路一并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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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收交付使用。(原《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依据《公路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第三章养护管理十二条第十二条养护基本要求养护基本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巡查和检测,发现有三类以上桥梁、A类隧道、危涵及其它危及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或者采取维修加固、大修等措施排除险情。(原《办法》第十四条修改,依据《公路法》第三十五条、《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借鉴《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广西收费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养护质量要求养护质量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养护技术规养护质量要求
范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进行评定,每评定单元公路技术状况指数达不到良等,且各分项指标未全部保持中等以上的,应当及时进行养护。(新增条款,依据《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路面使用性能指数或其各分项指标在70分以下的评定单元数占该路段总评定单元数80以上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安排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