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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指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2、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一、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私法2、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3、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具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和补充功能)一、平等原则(首要原则)意义:一是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二是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三是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基本原则,其他基本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体现: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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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自愿原则是民事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
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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