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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辽安委20092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局)的部门预案,以及非煤矿矿山(含尾矿库,下同)、化工(含石油化工,下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重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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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各市、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中央驻辽企业、省属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管局颁发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大型规模以上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同时报所在地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研究确定。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建立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并选择具有资质和能力并经专业培训的安全评价机构作为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的技术支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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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全省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等技术咨询服务。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也可选择相应的专家和安全评价机构作为技术支撑机构。
第六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行业标准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风险分析情况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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