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了绿化经济效益外部性的特点。对那些没有依法负担应有的绿化建设任务或没有达到
f法定绿化数量的单位来说,实际是他们占用了社会的环境资源。对这类单位应该以环境评价、计量为标准,他们应该向社会做出补偿。把外部化的经济成本转向内部化,才能从利益驱动的高度,调动其绿化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性。同样,某些依法进行了环境绿化建设达到或超过法定指标的单位,他们投入了土地、资金,对城市绿地系统做出了贡献,他们是城市环境质量的生产者。政府对这类单位在税费负担方面给以优惠才比较合理。
3绿化管理法制化法制建设是管理能力的建设。法制建设的出发点,在于以立法的形式把城市绿化规划目标化作具体任务,落实到社会各项经济活动中去。管理机关的职权是法律赋予的,管理者的行为只能规范在法律范围之内,法制是实施管理的准绳。人们常说:“领导重视就什么都好办了”。但是,这与法制相比较,“依法治绿”才是最公平、最持久、最权威的管理。我国多项法律、法规中,对保障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都作了若干规定。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绿化事业的推进,实施管理中有些问题值得重新探讨。根据市场经济体制和城市绿化事业发展的新阶段,增加了“依法治绿”迫切性,需要以法制保障绿化事业的发展。目前应该清理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城市绿化条例》的基础上,对改革开放以来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修改与市场经济和“入世”不相适应的法规、条例。至少应该研究以下这几个方面的问题:
f1面对绿化事业社会化的特点,确立绿化建设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社会各方的职责和权益;
2面对绿地面积增加、质量提高的现实,确立全社会发展绿化和维护绿化的法律保障;
3对新兴的、发展中的绿化产业,要依法规范市场秩序,建立相应的中介机制、监管机制。
4几个管理策略问题41加强维护“绿线”的严肃性“绿线”的划定是实现绿化规划的前瞻措施,维护“绿线”比划定“绿线”更重要。当今实施的“拆房建绿工程”,对当代人来说是个大成就,但需要以数倍、数十倍的投入进行环境重塑。前车之鉴不容忽视,以多少无奈吞下历史的苦果,不要因现在的宽容给后人留下隐患。应该严守规划,从法制出发,像维护“红线”一样,维护“绿线”的严肃性,控制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制订土地转让、土地借用、房屋拆建等的法制措施。42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协调绿化发展当今,城市绿化是涵盖城乡的系统工程,近郊、远郊都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