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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等六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
广发外字(广发外字(2002)25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经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电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
二OO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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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有关部门加强了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施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的管理,加大了查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另一方面,目前走私和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上述设施的现象又有回潮。鉴于管理工作关系到国家的政治安全、信息安全和社会,必须引起足够重视,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经国务院,现就全面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提出意见:一、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卫星电视广播地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定点和行业管理工作。一)实行定点生产、“专产专营”管理制度。国务院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根据广电部门需求安排产销计划,并指定企业实施销售专营(专卖),定向销售给经各省、自、直辖市广电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安装业务的企业,该产品不进入社会市场流通领二)实行计划生产管理制度。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据国务院广电主管部门提供的我国卫星电视广播系台的技术要求,指导研制相关产品,并根据国务院广管部门提出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年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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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销定产,落实年度生产计划和定向销售计划。)落实监管制度。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理部门严肃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行为。对违反相关规意确定定点生产、销售企业或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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