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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业孵化能力与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技文〔2011〕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孵化器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构建“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增强孵化器的增值服务功能,提高孵化器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局和各区科学技术局、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及辖区内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
f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工作,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申请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的认定。
第二章孵化器的组建与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第五条孵化器建设分为组建和认定两个层次。具备基本条件的机构可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组建孵化器,由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按规定下达批文。孵化器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孵化器组建批文下达后的一周内,将批文及孵化器的组建申报书报市科技局备案。达到市级认定条件的孵化器,可由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市级孵化器认定。第六条孵化器组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孵化场地。综合孵化器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远城区孵化器不少于15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不低于场地总面积的70。
3、有一定数量的在孵企业。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低于15家(远城区孵化器不低于1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低于10家。
4、有孵化器组织机构和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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