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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2003年3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群众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以
下简称饮用水水源)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不同的水质标准和保护要求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
结合,以保证饮用水安全卫生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开展水
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均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有
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对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七条
各县(市)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中心城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市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城市管理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市)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市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城市管理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设立界碑或界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擅自
改变界碑和界桩。
第九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
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准保护区内的水质标准应能满足二级保护区内水质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f(一)禁止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固体废弃物、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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