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升吸收外资的质量,促进外源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政府设立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就地转型升级,包括引导外商在我市投资设立研发机构和企业总部,推动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创立自主品牌,积极开拓国内市场,以及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生产自动化水平和实现节能降耗,扶持我市“三来一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型等项目。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二)发挥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培育自有品牌,开拓国内市场的积极性;(三)加强监督、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f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审查评估,编制项目资助计划;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复核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编制的项目资助计划;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和财务管理;负责专项资金拨付;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资金使用等负责。
第三章使用范围和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资助外商在我市直接投资设立研发机构(含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设内部研发机构);(二)资助外商在我市直接投资设立总部;(三)加强与香港、台湾等地区专业机构的合作,建立辅导企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平台,为我市加工贸易企业进行转型升级提供实地评估、解决方案和工作建议等服务,协助企业平稳实现转型升级;(四)资助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扩大内销份额;(五)资助“三来一补”企业转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
f商投资企业(六)引导扶持外商投资企业扎根发展;(七)奖励对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和关键外资项目起实质性
促进作用的个人或组织;(八)资助外商投资企业投入研发;(九)资助外商投资企业培育自主品牌(十)资助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生产
自动化水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