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务院19912号文件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以下优惠政策:1、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2、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3、内资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免征建设税(或投资方向调节税);4、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5、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在高新区内设保税仓库、保税工厂;6、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有规定的产品以外,免征出口关税;7、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国家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基本建设贷款和投资规模,并可发行一定额度的长期债券,向社会筹集资金;8、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税收、信贷、进出口等方面也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以促进本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在国务院确定的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包括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内)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同时也是技术密集、技术密集型的项目,或者是外商投资占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可报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后,仍按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也是产品出口企业的,可以依照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如果同时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企业选择享受其中的一种税收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待遇。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规定在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再给以适当减免税照顾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呈报国家税务局批准。设立在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如果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