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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647号【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630【实施日期】2016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年6月30日
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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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国发
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2014〕11号)、《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57号)以及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科
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计划项目及相关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
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财政预算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年提高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投
入的总体水平。
第五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是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分别履行相
应职责,项目推荐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与项目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一)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资金分配使用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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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划,组织项目资金管理,配合市财政部门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拨付项目资金,会同市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三)项目推荐单位协助市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规范资金使用。(四)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
第六条市科
支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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