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新政办〔2012〕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新乡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保证服务质量,保障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关于进一步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新政办〔2011〕15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所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服务人员及服务对象均应依照本办法共同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老年人日间照料、生活护理和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的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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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形式及内容。一基本形式建立“12349”居家养老服务呼叫中心开通服务热线由专业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服务在社区创办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信息咨询和中介服务方便老年人生活引入老龄产业专业化服务方式构建适合居家养老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二服务内容1帮助老年人打扫卫生、洗衣、做饭、送餐、购物等基本生活服务。2协助老年人就医、家庭生活护理、康复护理等居家护理服务。3陪伴老年人聊天、散步、心理疏导等精神慰籍服务。4为老年人开展学习健康知识、文化娱乐等丰富文化生活服务。第五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第二章设施配置
第六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依托现有设施进行改建、扩建或者新建。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生活需要。县市、区级居家养老机构中心建筑面积一般在200300平方米。社区村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站原则由街道建设面积在50100平方米。第七条中心和站建成经验收合格后县市、区财政按照每建成一个中心补助5万元建成一个站补贴3万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助补助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政府负担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享受建设补贴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建设补贴。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资助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费用投资主体拥有冠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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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八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有专门的办公场所配有电脑、电话和其他必备的办公设施。第九条各县市区应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