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须知规定了船舶修理的操作步骤和要求,旨在保证和提高船舶的修理质量,满足船级社、法定主管机关、“国内安全管理规则”NSM要求,使船舶始终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确保救助待命及满足防污染管理规定要求。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设备技术部,船队及所属船舶的修船管理。第三条设备技术部负责全局船舶修理年度计划的汇总,掌握修船动态,同时报部备案。
另外,对船舶修理进行监督,提供必要的协调和技术支持。第四条船队负责对船舶修理单进行审核,船舶修理进行监督,并协调和解决在修理过程
中所产生的问题。第五条船长负责组织各部门编制修理工程单上报船队。编制修理单的主要人员原则上应
参加修理工程。
第二章编制修理申请第一条船舶应根据年度修船计划,救助待命情况,船级社检验的项目,机器设备的实际
运转情况,及说明书规定的各种设备和部件检修要求等编制修理单。第二条船舶修理单分为甲板、轮机、救助机具、电气和坞修五个部分。第三条轮机、电气、坞修(轮机部分)部分由轮机员和机管员分别提出,无电机员的船
舶,电器设备由各轮机员分别负责。由大管轮编制汇总,轮机长审定。救助机具的修理单由机工长制定,并提交大管轮或轮机长审定。第四条甲板、坞修(船体部分)部分由大副编制汇总。第五条船舶修理单经船长签字后,上报船队审批。第六条航修,一般应利用航次在港停泊期间进行。第七条船舶发生海损,机损事故,应根据船舶损坏情况和船检部门提出的修理范围和要求进行修理,事故修理应与其它修理项目分别开帐,以便索赔。
第三章编制修理计划及预算第一条设备技术部对船舶修理单认真审核,对所有修理项目作出详细预算。设备技术部
对所需修理船舶上报分管领导及总经理,鉴定是否属于局修理范围,如属于局修
f范围,需由分公司报局机械设备部审批后方可以下一步工作。第二条设备技术部对预计修理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修理项目应邀请3家以上船厂进行
报价,在保证修理质量,修船进度,节省修理费的前提下,对承修方资格进行评审,选择合格承修方。
第四章修船合同的谈判和签订第一条修船由设备技术部确定厂修项目、周期、价格、厂商等。第二条合同中应包括承修方的修理质量和安全保证协议。第三条合同签订前必须对承修方代表的身份和资信进行验证,并了解承修方对被修船保
险情况,以及是否有分承修方等,以保证合同的可靠性、有效性、合法性、合同签订后由设备技术部妥善保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