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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第四十一条【人身伤害的民事与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废的,还应当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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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侵害人死亡的民事、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侮辱、诽谤消费者的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生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五条【“三包”责任】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四十六条【邮购销售的责任】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预付款方式的责任】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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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八条【商品不合格的责任】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四十九条【欺诈经营的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四、未成年人保护法(节录)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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