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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是遵守法律的必然结果,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制度内容为大众所熟知,签订劳动合同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也成为遵守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要求;第二,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甚至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来看,也会认为这样的劳动者不服从管理,在劳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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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中的印象会比较差。第十三条【不得订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
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七条【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案例11劳动合同因服务期未满而延续杨某于2000年应聘到某公司,并与该软件公司签订了5年期的
劳动合同。2001年5月,该软件公司与杨某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在对杨某进行专项培训结束之后杨某的服务期为5年,并约定了违约金。2002年2月培训结束,杨某在该软件公司工作,很快成为该软件公司的技术骨干。2003年3月起,杨某不再上班。随之,用人单位与杨某就违约赔偿产生纠纷,杨某认为自己对用人单位的贡献已经足够,而且服务期超过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属无效,用人单位要求杨某支付五分之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无奈之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受理了该软件公司的申请。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约定的《培训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裁决支持了软件公司的请求。
旧案新说,所得到的结论却是一样的,只是当时所依据的是地方性法律规定,而现在来分析时我们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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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法实施条例》。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杨某认为服务期长于合同期而约定无效是不成立的,因为条例明确规定了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因此,在获得用人单位高额培训后,劳动者不能无视服务期的存在。特别是,不能有法律上的误区,认为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情况下,参加用人单位的专项培训是白捡便宜,到时候可以一走了之。另外,用人单位也应当加强管理,例如对员工进行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的,一定要约定清楚违约金,并向劳动者说明有关的法律政策,这样就可以减少因此而起的纠纷。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22条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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